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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要求

2021-09-29 15:18:14 文/宋雨霏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并通过体检。以下是《山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和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供参考。

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要求

山西省教师资格申报体检标准

1、 为了成功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规例参考师范院校招生和体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山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2、 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3、 体检标准:体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

2.血压高于18.66/12kp(140/90mmHg),低于11.46/7.4kp(86/56mmHg);单次收缩压超过21.33kp(160mmhg),低于10.66kp(80mmhg);舒张压大于12kp(90mmHg),小于6.66kp(50mm Hg)。

3.肺结核无法治愈。

4.支气管扩张,无法治愈。

5.肝功能异常的慢性肝炎(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除外)。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蛋白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

8.有癫痫、精神病、歇斯底里症和夜游病史。

9.切除多个肺叶;肺不张不止一个肺叶。

10.影响肢体功能的类风湿性疾病;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

12.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老年或稳定的眼底疾病除外)。

13.双眼矫正视力之和小于5.0(在实施体检时出现这种情况,应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采用相应的十进制记录方法记录双眼视力之和,然后转换成记录值(5分)。不合格的色差应按专业要求进行检测。

14.双耳听力不足2米。

15.无法移动上肢或下肢;双下肢不等长超过5cm/脊柱侧凸超过4cm,肌力二级以下;明显的胸部畸形。

16.严重口吃、口腔生理缺陷以及耳、鼻、喉疾病之一阻碍了教学工作者的发展。

17.除上述疾病外,还有影响健康和教学的疾病。

4、 体检机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5、 体检要求

1、各地、各高校要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协调安排体检相关事宜,督促申请人按时参加体检。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安排一名业务副总裁负责体检,并选择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专业水平高的医生、护士和员工组成体检团队。注意新老人员的结合和人员安排的相对稳定性。体检各环节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体检标准和方法,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时,体检表、检查表由专人送至指定医院保管,申请人不得随身携带。进行胸部X光检查时,应指定专人组织、安排、逐一检查,防止漏检或作弊。

5.所有参加体检的医生对本科生的体检项目负责。不要遗漏或填写错误。发现阳性体征,应当如实记录在体检表上,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的,应划掉原始结果,但原始结果应清晰可见,然后将更正后的结论或数据写在右侧,由主考人签字,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责任。疾病名称、检测结果和体检结论应以中文填写。

6、体检中发现疑难问题,应集体协商或进一步检查后作出结论。如因设备状况或会诊原因仍难以判断,可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评审。复查仅限于单部门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复审时应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予以否定的,应当在诊断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的任何考试材料不得作为教师资格体检的依据。

7.体检人员应准备当天检查所需的设备、药液和试剂。及时对仪器进行消毒,每天对仪器进行校准,确保试剂浓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8、责任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室检查结果,综合检查无误后,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填写结论栏。根据结论,医院对被测人员的健康状况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体检表。

9、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和医生应当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除申请人的体检结果无效外,取消体检医院的体检资格。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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